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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判刑!罚款!

卖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是一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等处罚。

因此,如果您知道有人销售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应该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如销售记录、现场照片等。这些部门会依法调查处理该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

同时,我们也应该增强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拒绝购买和使用假冒伪劣商品,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2月8日,最高检举行依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服务保障创新型国家建设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透露一起销售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的案例。

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初,广东省广州市百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益公司)负责人邓秋城,明知从香港购入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STARBUCKS VIA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伙同他人以每件人民币180元这一明显低于市场价(正品每件800元,每件20盒,每盒4条)的价格,将21304件假冒速溶咖啡(每件20盒,每盒5条,下同)销售给双善公司,销售金额383万余元。

而双善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新文明知百益公司没有星巴克公司授权,为便于假冒咖啡销往商业超市,伪造了百益公司许可双善公司销售星巴克咖啡的授权文书。

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初,陈新文同双善公司法定代表人甄连连、销售员张泗泉、发货员甄政一起,使用伪造的授权文书,将19264件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销售给无锡、杭州、汕头、乌鲁木齐等全国18个省份50余家商户,销售金额共计724万余元。

案发后,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在百益公司仓库内查获待售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6480余件,按实际销售价格每件180元计算,价值116万余元;在被告单位双善公司仓库内查获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2040件,由于双善公司向不同销售商销售的价格不同,对于尚未销售的假冒商品的货值金额以每件340元的最低销售价格计算,价值69万余元。

经新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6日,新吴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双善公司罚金320万元;分别判处邓秋城、陈新文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五年不等,对张泗泉、甄政适用缓刑,并对邓秋城等五人各处罚金1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