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店内谈事顾客意外摔伤,店老板需要担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顾客在咖啡店内谈事时意外摔伤,店老板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可能会被认定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咖啡店老板需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顾客在店内的安全,以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如果未能尽到该义务导致顾客摔伤,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对此类问题仍有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相关专业人士,以便获得更加专业的帮助。
开店最怕遇到怎样的顾客,不是难缠的,也不是赖账的,而是突然倒在店里起不来的。有老板这样诉苦。事情发生在你这儿,你总得给个说法!顾客不依不饶,老板倍感委屈:这事儿和我有关系吗?
来看看今天的案例吧,说出你的观点。
本期案例:
曹超欠了赵云的钱迟迟未还,两人多次商谈未果。一天晚上11点左右,他们约好在孙权所开的咖啡店内面谈,再次商量还款的事。面谈过程中,双方情绪较为激动,恶言相向,发生了激烈争吵。赵云因过于激动突然晕倒,头部重重地摔在地上。曹超见赵云倒地,一时乱了阵脚,顾自跑出咖啡店。
咖啡店的工作人员发现赵云晕倒后,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赵云得到了救治。后经司法鉴定,赵云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赵云起诉要求曹超赔偿损失20万元,并要求咖啡店经营者孙权也承担一定责任。(均为化名)
争议点:咖啡店老板孙权该对这起事件承担责任?如果要承担,又该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呢?
赵云观点:事件发生在咖啡店内,咖啡店就有保障顾客安全的责任。在发生激烈争吵时要给予适当提醒,随时注意顾客身体的不适,及时发现异常,并第一时间采取救治措施。而工作人员在发现本人晕倒之后才拨打电话,耽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导致伤残,所以需要承担责任。
孙权观点:赵云受伤是由他和曹超的争吵引起的,还和他本身体质有关,和咖啡店没有直接关系,且咖啡店工作人员在发现伤者倒在地上后就拨打了求救电话。虽然咖啡店有安全保障义务,但不能苛求工作人员随时注意顾客的表现,工作人员也没有劝架的义务。所以我们咖啡店不用为伤者负责任。
那么,大家觉得,在这起纠纷中,咖啡店老板孙权到底要不要对这起事件负责任?如果要承担责任,孙权要分担多少比例的责任呢?
微言小课堂
◆核心提示
别以为咖啡店就是每天做好咖啡、甜点,招待好客人,这里还有很多讲究。
先来搞清楚两个问题:咖啡店的老板相对两位顾客是什么身份?这个身份对应的义务又是什么?
最后让我们想一想,咖啡店的所作所为有没有违反他们的义务。
◆老板的身份:管理人与组织者
咖啡店是公共场所,和它类似的还有酒店、饭店、商场等。咖啡店老板属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不仅如此,和此类身份类似的还有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因为这个身份,就要和责任承担扯上点关系。
◆这个身份该做什么事:安全保障义务
至于这个关系怎么扯,大家要认识一下这个概念安全保障义务,即在合理限度内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按照危险发生的不同阶段,安全保障义务又体现在三方面:①危险预防义务②危险消除义务③发生损害后的救助义务。
◆给义务画个框:合理限度内
看到安全保障义务,是不是暗叹咖啡店八成逃不掉责任?不急,先给安全保障义务画个框,即给安全保障义务定个标准:
①法定标准,某些行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此有专门规定;②善良管理人标准,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
◆有无他人介入:赔偿责任与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以上都理清了,那么就看有没有第三者,也就是谁直接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赔偿责任:①没有第三人行为介入+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补充赔偿责任:②第三人侵权+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